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《天津条约》1858年。
2、清政府先后与俄(6月13日)、美(6月18日)、英(6月26日)、法(6月27日)签订。
3、 《天津条约》规定: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; 开放牛庄(后改营口)、登州(后改烟台)、台南、淡水、潮州(后改汕头)、琼州、南京、九江、镇江、汉口等十处通商口岸;外国人可以进入内地游历、通商;外国军舰、商船有权驶入长江和各通商口岸;修改税则,减轻商船吨税;对英赔款四百万两,对法赔款二百万两;并在附约中规定鸦片贸易合法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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